1.問:如何克服廉價質疑或投訴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帶來的困擾?
答:對于質疑而言,依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三條,只要是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fā)出的質疑函,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均不得拒收。
這是為了充分保障供應商救濟權利,也是出于關口前移化解采購糾紛、提高采購質效,減少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考慮,政府采購制度并沒有設置質疑受理、虛假或者惡意質疑認定程序。
當然,制度也充分考慮了采購效率的問題,規(guī)定了質疑期限,逾期質疑可以拒收,因此不存在無休止質疑的可能性。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首先要確保采購文件合規(guī)、科學、明確、完整。打鐵還需自身硬,對于質疑答復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當秉承有錯必糾的思想及時予以糾正,確保采購程序順利進行。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
為了提高效率,可以依據(jù)94號令第十條,采購文件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采購程序環(huán)節(jié)的質疑。供應商不符合這一要求的法定期限內的質疑,可以程序性答復質疑不成立。
對于投訴而言,94號令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了投訴受理、審查程序。
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了不實投訴,虛假、惡意投訴的法律責任,在全國范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jù)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虛假、惡意投訴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因此,供應商不實投訴,虛假、惡意投訴是要付出代價的,不存在廉價投訴一說。
2.問:質疑期間是否需要暫停政府采購活動?
答:《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因此,在質疑答復期間,采購人、代理機構可以視情況自主決定是否暫停采購活動。
3.問:供應商嫌招標文件太貴沒有購買,有權利質疑嗎?
答:根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一條,供應商認為招標文件售價過高或者售賣電子采購文件的,可以舉報。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
4.問:供應商被告知補正證明材料,質疑答復期限怎么算?
答: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質疑供應商補正質疑函內容,但仍需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不能因質疑供應商補正質疑函內容而推后質疑答復時間。
5.問:非招標采購項目,采購人確定成交供應商后,有供應商質疑采購文件,采購代理機構答復質疑不成立。供應商對質疑答復不滿意,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此時,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還能發(fā)布成交公告嗎?
答: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如果認為質疑事項不成立,或者成立但不影響采購結果,可以發(fā)成交公告;如果認為供應商的質疑事項成立,影響或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則應當修改采購文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